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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4   浏览次数:221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的通知(2011.10.24)

文章摘要2:

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1.10.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版权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版权工作“十二五”规划》,加强版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版权服务功能,完善作品登记制度,逐步实现作品登记工作统一管理的目标,针对近年来作品登记工作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作品登记申请受理:申请人在提交按要求填写的作品登记申请表的同时,还应提交作品样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作品登记的,应提交相应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作品登记申请审查:登记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要对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申请表、作品样本、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申请材料有瑕疵的,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后7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能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作品登记时限:对经过审查符合规定的登记申请,登记机构要在规定的30日登记时限内完成登记工作,并向申请人发放《作品登记证书》。同时,登记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登记时间。

  四、不予登记决定:对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存在争议的、申请人拒绝提交其他必要的材料的,登记机构应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并发放《作品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

  五、《作品登记证书》内容:《作品登记证书》应包含作品名称、作品类别、作者姓名或名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权利取得方式、已发表作品的发表日期、出版日期和制作单位等事项。

  六、作品登记表证格式:登记机构必须使用由国家版权局统一监制的《作品登记申请表》、《作品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和《作品登记证书》(见附件1)。上述表证由国家版权局以电子版形式发放,登记机构可通过国家版权局网站(www.ncac.gov.cn)下载,并严格按照《作品登记证书》样本自行印制。各地应尽快启用上述表证,最迟不得晚于2012年1月1日。

  《作品登记申请表》和《作品登记证书》应载有作品登记号,作品登记号格式为:地区编号-年份-作品分类号-序号(8位起始)。地区列表、作品分类号(见附件2)。

  作品登记信息统计:登记机构要完善作品登记信息统计及报送制度,建立作品登记数据库,联网的即时传送,尚未联网的要将本地区作品登记情况以电子版方式在每月的最后一天前报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入国家登记档案。报送邮箱为:zuopinxinxitongji@ccopyright.com(报送格式见附件3)。国家版权局将在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对作品登记情况进行统一公告和查询。

  各地要积极支持有条件的省会、中心城市和地级市开展作品登记业务;积极探索为重点地区、行业、企业及团体提供便捷高效的作品登记服务方式。

  将作品登记纳入版权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作品登记数量等情况将作为省级及国家级版权示范城市、单位和园区(基地)评选的重要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各种有效的作品登记资助激励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版权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版权局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作品登记工作力度,不断扩大作品登记覆盖面,全面推进作品登记工作。

  附件:

    1、作品登记申请表、作品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

  2、地区编号列表、作品分类号

  3、全国作品登记公告月度统计表、全国作品登记情况月度统计表

  作品登记证书

    国家版权局

    二О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1:作品登记申请表

作品信息

作品名称

作品类别

○ 文字 ○ 口述 ○ 音乐 ○ 戏剧 ○ 曲艺 ○ 舞蹈 ○ 杂技艺术 ○ 美术
  ○ 建筑 ○ 摄影 ○ 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 图形 ○ 模型
  ○ 其他

说明:

著作权人

姓名或名称

类别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国籍

省份

城市

署名情况

作品基本信息

作者姓名或名称

作品署名

作者姓名或名称

作品署名

作者姓名或名称

作品署名

作品创作性质

○ 原创 ○ 改编 ○ 翻译 ○ 汇编 ○ 注释 ○ 整理 ○ 其他
  说明:

创作/制作完成日期

创作/制作完成地点

发表状态

○已发表 ○未发表

首次发表日期:          发表地点国家:    城市:

权利状况说明

权利取得方式

○ 原始 ○ 继承 ○承受 ○其他
  说明:

权利归属方式及其说明

○ 个人作品 ○ 合作作品 ○ 法人作品 ○ 职务作品 ○ 委托作品
  说明:

权利拥有状况及其说明

○ 全部
  ○ 部分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复制权 ○发行权
  ○出租权 ○展览权 ○表演权 ○放映权 ○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摄制权 ○改编权 ○翻译权 ○汇编权 ○其他
  说明:



存留样本

电子介质

共 ______件

纸介质

                             共 ______张

申请人信息

申请方式

○由著作权人申请 ○由代理人申请

姓名或名称

电话

详细地址

邮编

联系人

手机

E-mail

传真

代理人信息

申请人委托下述代理人办理登记事宜,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姓名或名称

电话

详细地址

邮编

联系人

手机

E-mail

传真

  申请人认真阅读了填表说明,准确理解了所需填写的内容,保证所填写的内容真实。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作品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


  编 号:


  申请人(或代理人):
  关于提交的如下作品登记申请,经审查,不符合登记要求,不予登记。
  作品名称:
  申请时间:
  受 理 号: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地区编号列表


  北京市:京作登字
  上海市:沪作登字
  天津市:津作登字
  重庆市:渝作登字
  河北省:冀作登字
  山西省:晋作登字
  辽宁省:辽作登字
  吉林省:吉作登字
  黑龙江省:黑作登字
  江苏省:苏作登字
  浙江省:浙作登字
  安徽省:皖作登字
  福建省:闽作登字
  江西省:赣作登字
  山东省:鲁作登字
  河南省:豫作登字
  湖北省:鄂作登字
  湖南省:湘作登字

  广东省:粤作登字
  海南省:琼作登字
  四川省:川作登字
  贵州省:黔作登字
  云南省:滇作登字
  陕西省:陕作登字
  甘肃省:甘作登字
  青海省:青作登字
  西藏自治区:藏作登字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作登字
  内蒙古自治区:蒙作登字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作登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作登字
  国家版权局:国作登字

  作品分类号

作品/制品类型

分 类 号

文 字

A

口 述

M

音 乐

B

戏 剧

C

曲 艺

D

舞 蹈

E

杂 技

N

美 术

F

建 筑

O

摄 影

G

电 影

H

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作品

I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

J

地图、示意图

K

模 型

P

其他作品

L

录音制品

S

录像制品

V



  附件3:全国作品登记公告月度统计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   年  月)

登记号

登记日期

作品名称

作品类别

著作权人

作品完成日期

首次发表日期



  全国作品登记情况月度统计表
  (  年  月  单位:件)

合计文字口述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美术摄影建筑影视图形模型其他
全国合计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作品登记证书内容


  登记号:

  作品/制品名称:                作品类别:
  作  者:                    著作权人:
  首次发表时间:                 首次出版/制作日期:

  以上事项,由         申请,经           审核,
  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规定,予以登记。

  登记日期:                    登记机构签章
作品登记证书纸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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