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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未经批准从事集体管理活动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24   浏览次数:110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国家版权局关于制止未经批准从事集体管理活动的通知【国权办(2005)49号】

文章摘要2:

关于制止未经批准从事集体管理活动的通知

国权办(2005)49号

江苏省版权局:

  近日,我局从媒体了解到,北京音得利国际音乐文化有限公司(简称音得利)在获得部分境外唱片公司授权后,开始向南京地区卡拉OK经营者收费,并报道了你局有关同志对此事的看法。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音得利”公司显然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

  “音得利”公司的行为是在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是通过各种方式获得著作权人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的专有授权后,再向不特定使用者发放广泛的非专有许可,并收取使用费的活动。“音得利”公司大量地获取相关权利人的授权后,不是自己使用,而是转给他人使用并发放许可从

中收取费用,是在变相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为了建立健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保护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利益,国家版权局正在与有关部门一起加快集体管理组织的审批工作。2005年12月23日,已正式批准成立了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该协会将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协商后共同向卡拉OK经营者收取著作权使用费,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音得利”公司这些活动如不加以制止,会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给使用者合法使用作品造成混乱,对正在建立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冲击,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同时,“音得利”公司对唱片公司权利的垄断,也会对我国的文化安全构成一定威胁,这种趋势已经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希望你局对此事进行认真调查,立即制止“音得利”公司的这种变相从事集体管理活动的行为,同时消除媒体报道的不良影响,并在调查结束后向我局提供书面报告。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文化 集体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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