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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黄民二(商)初字第5885号;(2008)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82号

更新时间:2023-07-04   浏览次数:4111 次 标签: 确认之诉 股东会决议

文章摘要:

——法院不能受理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的诉讼
【裁判要旨】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的诉讼,法院能否受理?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如果从民事之诉的一般理论、公司决议的诉讼类型、公司治理的司法介入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法院应当倾向于对该类型诉讼不予受理。
【裁判规则】股东认为股东会议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权提起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但法院不能受理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的诉讼。
【要旨】股东会决议有效确认之诉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案号】(2006)黄民二(商)初字第5885号;二审:(2008)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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