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案
更新时间:2023-07-04 浏览次数:273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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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要旨】我国2005年修改前的《公司法》虽然要求了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知股东,但是并未对违反该程序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①未按规定通知但股东参加会议的,由于股东实际上行使了投票权,应当认定股东会决议有效;②未按规定通知且股东因此未能参加会议的,如果未通知股东的股权份额对股东会决议有实质影响的,为了保护其投票权,则应当认定决议无效;如果未通知股东的股权份额对股东会决议没有实质影响的,则应当认为决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