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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并行初字第16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晋行终字第107号

更新时间:2016-02-26   浏览次数:248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规定改制为公司,在申请改制变更登记时,签署改制变更登记申请书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还是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
【要点提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的要求,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规定办理改制变更登记,改制变更登记申请书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这里的“法定代表人”宜作宽泛理解,既可以是企业原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
【案例索引】
  一审: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并行初字第16号(2009年10月30日)
  二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晋行终字第107号(201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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