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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0)广商初字第136号;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东商终字第34号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370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控制股东恶意向关联公司输送利益逃避债务,损害其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能否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要点提示】控制股东恶意向关联公司输送利益逃避债务,损害控制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责令控制股东与关联公司向控制股东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0)广商初字第136号(2010年11月4日);二审: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东商终字第34号(201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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