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6)门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481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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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
【提示】公司股东虚构买卖合同关系,诱使他人投资合作并在合作过程中混同个人与公司行为的,是否应当对由此引起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股东利用特定身份通过对公司实际控制行为使公司独立地位完全丧失,使公司经营与股东经营、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股权又以公司独立法人地位规避债务,其行为构成对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优先责任的滥用,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合法利益,股东应对公司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文书】判决书字号: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6)门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公司股东虚构买卖合同关系,诱使他人投资合作并在合作过程中混同个人与公司行为的,是否应当对由此引起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股东利用特定身份通过对公司实际控制行为使公司独立地位完全丧失,使公司经营与股东经营、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股权又以公司独立法人地位规避债务,其行为构成对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优先责任的滥用,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合法利益,股东应对公司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文书】判决书字号: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6)门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