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郑州市××银行中原路支行诉××胶垫公司偿还借款并由未进行年检的担保人的股东承担保证责任案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4697 次 标签: 公司人格否认 股东连带责任 无偿转移资产 股东不当控制公司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股东不当控制公司并处置公司财产,致使公司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法院可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文章摘要2: 目录 1案情 2审判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四终字第1号 下一篇: 高菊兰诉郦文正以虚设股东的有限公司名义向其借款应由作为投资者的个人偿还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