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讼也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西荣和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文明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

更新时间:2016-02-28   浏览次数:417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关于江西荣和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文明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聘任经理未经董事会授权的起诉行为效力的认定
【要旨】未被注销的公司仍具有向负有债务的股东起诉偿还的诉讼主体资格——公司未经年检,但至今工商部门并未吊销或注销其营业执照。公司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诉讼主体资格。持盖有公司公章和董事长私章的授权委托书,及盖有容和公司公章的起诉书起诉债务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西荣和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文明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江西荣和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文明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荣和公司与杨文明个人之间的借贷纠纷系一般债权债务纠纷,并非因股资及股权分配产生的公司内部纠纷。尽管荣和公司从1999年以来未经年检,但至今工商部门并未吊销或注销其营业执照。故荣和公司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诉讼主体资格。丁旭辉持盖有荣和公司公章和董事长丁玉琳私章的授权委托书,及盖有容和公司公章的起诉书起诉杨文明,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荣和公司是否清算系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关于江西荣和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文明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聘任经理未经董事会授权的起诉行为效力的认定》,载《审判监督指导.请示与答复》200402

标签

暂无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