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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0)金婺商初字第1420号

更新时间:2023-06-18   浏览次数:440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股东未及时进行清算的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公司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若清算义务人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给公司财产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实际范围,则法院可以最后一次工商年检报告登记的资产为据推定公司的“损失范围”,判令清算义务人在此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号】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0)金婺商初字第1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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