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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138号

更新时间:2023-07-13   浏览次数:320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138号
【裁判要旨】债权人有权放弃被兼并方而只起诉债务人兼并方。
【裁判意见】债务人被兼并,虽无证据证明按兼并协议约定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正式批准,但有证据证明该主管部门对该协议知悉且同意的,协议应为生效,应认定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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