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从北京×××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合同纠纷反诉不予受理上诉案谈诉的要素和反诉受理标准 更新时间:2016-06-28 浏览次数:2347 次 标签: 反诉 合并审理 文章摘要: 【要旨】反诉与本诉不具有牵连性不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虽然虽然反诉与本诉在具体诉争标的物上有所重合,但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完全不同,亦非产生于同一法律事实,故不具有牵连性,不能合并审理。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法院:代位权诉讼裁判规则8条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1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