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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88号

更新时间:2023-01-27   浏览次数:10042 次 标签: 保证与担保物权并存 债务人抵押 保证责任 以贷还贷 借新还旧 债务承接 不同债务主体 债务重组 物保与人保并存 保证人选择权

文章摘要:

——即使贷款为借新还旧,保证人仍应依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的,无论所涉债务是否是借新还旧,保证人均应依约承担责任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88号
【裁判要旨】债务人抵押担保和第三人保证担保并存时处理原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各方当事人并未对物保和人保实现顺序作出约定的,保证人有权要求对抵押权实现之外未获清偿部分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规则】旧贷由其他债务人承接后,新债务人与金融机构约定借新还旧时新旧债务人已为同一主体,亦属于借新还旧。
【裁判意见】最高额保证未区分债务性质视为包括借新还旧——《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主债务性质未作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发生的借新还旧亦包括在最高额保证范围内。主合同约定借款用途系“债务重组”,但未明确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借新还旧亦应认定为属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重组范畴。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