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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二初字第29号判决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青民二终字第20号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07-02   浏览次数:3894 次 标签: 民事主管

文章摘要:

【提示】国企与其开办集体企业借款纠纷属于民事案件范畴
【裁判要旨】国有企业开办的集体企业通过自身发展所积累的资产与国有企业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不能以国有资产未界定为由不予清偿。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二初字第29号判决书;二审判决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青民二终字第20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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