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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仲字第10号

更新时间:2018-12-16   浏览次数:436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仲字第10号
【裁判要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时,空白条款合同文本具有证据优势。
【裁判规则】管辖条款未就双方选择仲裁达成一致应为无效——合同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未就仲裁或起诉达成一致,当事人对此条款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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