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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行使合同解除权不应得到支持

更新时间:2016-03-21   浏览次数:340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行使合同解除权不应得到支持——过去,主流裁判观点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亦应认定其法律效力,但在明显悖离诚信原则情形,当事人诉讼中行使解除权是否还应支持?
【要旨】合同当事人因对合同履行情况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后,对于该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应由法院依法作出认定。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行为,并不能改变本案诉讼前已确定的合同效力及履行状态,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54号《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简阳三岔湖旅游快速通道投资有限公司、刘贵良及成都星展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成都锦荣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成都锦云置业咨询有限公司、成都思珩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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