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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2021-08-07   浏览次数:2788 次 标签: 少年先锋队 法人资格 少先队工作委员会 少先队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问题的复函(2002年3月22日[2002]执他字第5号)
【摘要】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没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来源,编制也在共青团江苏委员会,其自身并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备法人资格。

文章摘要2:

【解读】少先队工作委员会不具备法人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问题的复函

(2002年3月22日[2002]执他字第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38号《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上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没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来源,编制也在共青团江苏委员会,其自身并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备法人资格。

参考资料

[1].  刘文涛、王惠君:《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问题的请示与答复》,载《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2002年第3辑(总第3辑)第209-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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