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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二终字第189号

更新时间:2019-06-25   浏览次数:286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二终字第189号
【裁判要旨】对于兵团直属股份制公司作为被告,且其住所地位于兵团单位集中办公区的案件,应由新疆高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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