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二终字第189号
更新时间:2019-06-25 浏览次数:286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二终字第189号
【裁判要旨】对于兵团直属股份制公司作为被告,且其住所地位于兵团单位集中办公区的案件,应由新疆高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
【裁判要旨】对于兵团直属股份制公司作为被告,且其住所地位于兵团单位集中办公区的案件,应由新疆高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