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权利义务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更新时间:2016-06-27 浏览次数:4670 次 标签: 执行和解协议 民事主管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又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以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沪高经初字第4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1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