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立他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241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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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立他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
【提示】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是对离婚案件管辖的特殊规定,是对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的补充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能简单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有特殊情形的应当适用上述意见第12条的规定:
①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就原告);
②夫妻双方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
③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就原告)。
【提示】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是对离婚案件管辖的特殊规定,是对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的补充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能简单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有特殊情形的应当适用上述意见第12条的规定:
①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就原告);
②夫妻双方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
③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就原告)。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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