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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成民初字第566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川民终字第65号

更新时间:2023-06-19   浏览次数:4741 次 标签: 民事主管 执行和解协议 可诉性 一事不再理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判决内容执行中,双方就履行方式达成和解协议的,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可以就此协议的履行提起诉讼。
【裁定书字号】一审裁定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成民初字第566号;二审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川民终字第65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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