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二终字第168号
文章摘要:
——作为追偿权纠纷和反担保合同纠纷两个不同诉讼合并审理的当事人,在确定案件的管辖问题上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二终字第168号
【裁判要旨】担保人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和要求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的两个诉合并提起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作为追偿权纠纷和反担保纠纷两个不同诉讼合并审理的四个当事人,在确定案件管辖问题上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当事人以其为案件第一被告,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二终字第168号
【裁判要旨】担保人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和要求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的两个诉合并提起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作为追偿权纠纷和反担保纠纷两个不同诉讼合并审理的四个当事人,在确定案件管辖问题上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当事人以其为案件第一被告,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