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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民提字第77号

更新时间:2019-11-09   浏览次数:4325 次 标签: 合并审理 委托付款 买卖纠纷 共同诉讼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民提字第77号
【裁判要旨】委托付款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和权利义务均有差异,又非同一种类,且不属于同一法院管辖,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共同诉讼的条件,不应合并审理。

文章摘要2:

【解读】不符合共同诉讼条件的委托付款与买卖纠纷不应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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