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苏民终字第0084号

更新时间:2016-03-09   浏览次数:457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苏民终字第0084号
【裁判摘要】债务人与债权人有关债务纠纷在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前,债务人以抵债为名转让巨额房产给受让人的,如受让人不能举证证明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债务,也未支付合理对价,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转移财产,故意规避债务履行,该行为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应当认定无效。本案中虽然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该转让协议,但其最终目的为了实现其债权,法院经审查认定该协议无效的,可不以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请求为限,对该协议的效力可直接作出认定。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