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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川民再终字第4号

更新时间:2016-03-09   浏览次数:352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川民再终字第4号
【裁判要旨】无效合同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计算: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形下,当事人主张基于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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