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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一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6-03-09   浏览次数:515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一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当事人以合同未实际履行为由诉请解除合同的,因解除权属于形成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
【摘要】当事人双方签订《房地产预售契约》后,一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另一方也未将讼争房屋交付,故房地产预售契约未实际履行,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未超过诉讼时效。从法理上讲,解除权属于形成权,不适用消灭时效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一审判决该起诉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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