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款函”邮件丢失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兼论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
更新时间:2016-03-12 浏览次数:281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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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摘要】钢材公司向建筑公司寄出催款函,这显然是其积极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虽然由于邮政部门的过失导致该催款函未能达到建筑公司,但这并不是钢材公司的过错,而且直到起诉时钢材公司也不知道建筑公司并没有收到催款函,钢材公司主观上并不存在怠于行使其权利的意思。因此,本案钢材公司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依法判决建筑公司支付18万元货款及其利息。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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