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3号
更新时间:2020-05-06 浏览次数:359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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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3号
【裁判要旨】证据线索并非《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或表现形式,因此其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线索对方质证中对证据线索内容的真实性及复印件不予认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裁判要旨】证据线索并非《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或表现形式,因此其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线索对方质证中对证据线索内容的真实性及复印件不予认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