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128号
更新时间:2023-08-01 浏览次数:405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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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128号
【提示】黄金开发基金诉讼时效应从授权经营之日起确定。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0关于“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即使关于黄金开发基金和黄金地质勘探基金的借款合同中规定有还款期限的,亦不能以此确定诉讼时效期间。
【提示】黄金开发基金诉讼时效应从授权经营之日起确定。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0关于“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即使关于黄金开发基金和黄金地质勘探基金的借款合同中规定有还款期限的,亦不能以此确定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