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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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条文 回目录
《民法典》第467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解读】民法典第467条第2款对应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未修改)。
概念 回目录
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
法律适用原则 回目录
1.意思自治原则:
(1)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实体)法律(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2)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专属法律适用原则:
(1)性质:
A.法律强制适用原则;
B.非仲裁机关的强制选择。
(2)专属适用我国法律情形:
A.在我国境内履行的;
B.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涉外合同诉讼和仲裁时效(4年) 回目录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4年。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七条【无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五百九十四条【国际贸易合同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