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08)青民二初字第374号;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二终字第1号
更新时间:2016-03-14 浏览次数:485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在何种情况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要点提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能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后果。
【案例索引】
一审: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08)青民二初字第374号(2008年11月6日)
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二终字第1号(2009年2月16日)
【要点提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能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后果。
【案例索引】
一审: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08)青民二初字第374号(2008年11月6日)
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二终字第1号(2009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