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南民商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2012)豫法民三终字第36号
更新时间:2023-06-28 浏览次数:469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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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债权转让通知对诉讼时效影响的认定
【案号】(2010)南民商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2012)豫法民三终字第36号
【裁判要旨】债权转让通知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但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前提是原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如果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债权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则不产生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裁判意见】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债权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则不产生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债务人同意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不构成对超过诉讼时效债务的重新确认。
【案号】(2010)南民商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2012)豫法民三终字第36号
【裁判要旨】债权转让通知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但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前提是原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如果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债权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则不产生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裁判意见】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债权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则不产生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债务人同意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不构成对超过诉讼时效债务的重新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