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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人民法院(2010)当民二初字第0131号

更新时间:2023-01-21   浏览次数:5501 次 标签: 担保物权 存续期间 行使期间 抵押权实现 抵押期间 抵押权存续期间 诉讼时效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期间是否等同于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要点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条虽并未明确规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而只是规定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但其规定的行使抵押权期限实质就是抵押权的存续期限,而不是抵押权受到公权力保护的期限(即抵押权可因时间经过而消灭)。
【案例】一审: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人民法院(2010)当民二初字第0131号(2010年6月20日)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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