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新审一民提字第88号 更新时间:2019-06-09 浏览次数:3853 次 标签: 矿业权 文章摘要: 【案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新审一民提字第88号 【裁判要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当事人双方订立的采矿权转让合同,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办理批准手续,则应当认定该采矿权转让合同未生效。 文章摘要2: 无 上一篇: 77个判例详解合同效力的审查认定规则(75- 77)其他规则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