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999)交监字第4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更新时间:2016-03-18 浏览次数:389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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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1999)交监字第4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提示】承运人未与国外段承运人就新运价达成协议导致滞车并造成货损及滞车罚款的,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裁判摘要】国际联运合同中,承运人未及时与国外段承运人就新运价达成协议造成运费无人支付、产生滞车费,致使列车上的货物被变卖。国外段承运人运价上调后,承运人未通知委托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调整后的运价会使代理合同显失公平。上涨的滞车费是因承运人未及时确认运费的过错所致,故该情形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由承运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提示】承运人未与国外段承运人就新运价达成协议导致滞车并造成货损及滞车罚款的,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裁判摘要】国际联运合同中,承运人未及时与国外段承运人就新运价达成协议造成运费无人支付、产生滞车费,致使列车上的货物被变卖。国外段承运人运价上调后,承运人未通知委托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调整后的运价会使代理合同显失公平。上涨的滞车费是因承运人未及时确认运费的过错所致,故该情形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由承运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