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上海法院首例认缴出资案判决,看认缴的法律风险! 更新时间:2016-03-23 浏览次数:184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要旨 2案情回顾 3法庭审理 4法官说法 上一篇: 从一起借贷纠纷谈起——试论手机短信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92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