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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镇民二初字第0044号;(2010)苏商终字第0020号

更新时间:2023-01-19   浏览次数:3316 次 标签: 保证期间

文章摘要:

——合同签订过程中公司真实意思的确定
【案号】(2009)镇民二初字第0044号,(2010)苏商终字第0020号
【裁判要旨】董事会决议是公司的意思表示。合同相对方在明知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持含有与之内容不一致的保证合同至公司盖章,且未就格式条款作出明确说明。合同虽经公司盖章,但就董事会决议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内容应认定双方并未达成合意。
【裁判规则】尽管董事会决议是公司内部意思表示,但银行作为贷款人在收到担保人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明知其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持含有与董事会决议内容不一致的有关担保期限延长格式条款的保证合同取得保证人盖章(其主张保证合同系双方协商确定,但并未举出双方就保证期间问题进行协商证据,更未举出变更保证期间为2年的董事会决议),不能因此认定保证期间已变更。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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