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23号
更新时间:2019-06-10 浏览次数:340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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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23号
【裁判要旨】受让人从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但所受让的债权主要以物权为基础,且资产管理公司对物权的真实性和可实现性做了明确强调的情况下,因物权无法实现,应视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受让人有权中止履行。
【裁判要旨】受让人从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但所受让的债权主要以物权为基础,且资产管理公司对物权的真实性和可实现性做了明确强调的情况下,因物权无法实现,应视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受让人有权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