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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993)经提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6-03-28   浏览次数:311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1993)经提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国家尚未制定产品质量标准情况下自行约定验收标准、方法,应认定合同效力。
【摘要】在国家尚未制定产品质量标准的情况下,购销合同双方自行约定验收标准和方法,不违反国家规定,本案合同依法确认有效。合同约定需方“派人倒包验收”,“同意后方可重新包装”,既是质量标准,又是验收办法。需方在验收中提出手抖净货,因与约定价格紧密有关,属于要求变更合同。在供方答复可以手抖但价格另行议定之后,需要继续验收和发运,视为放弃了变更合同的要求,应认定为对白山羊绒质量已经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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