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2437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中民终字第6525号
更新时间:2016-04-01 浏览次数:277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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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示】如何认定贷记信用卡“全额罚息”条款的性质?
【要点提示】“全额罚息”是指《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的“持卡人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足额偿还全部到期应还款项的,不享受免息待遇,并且所有交易和应付费用改为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利息。”该条款虽属于格式条款,但没有免除被告责任,或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权利的内容,故不属于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而无效的格式条款。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2437号(2009年3月20日)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中民终字第6525号(2009年6月19日)
【要点提示】“全额罚息”是指《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的“持卡人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足额偿还全部到期应还款项的,不享受免息待遇,并且所有交易和应付费用改为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利息。”该条款虽属于格式条款,但没有免除被告责任,或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权利的内容,故不属于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而无效的格式条款。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2437号(2009年3月20日)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中民终字第6525号(200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