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08)四民初字第733号;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肇中法民商终字第257号
更新时间:2016-04-03 浏览次数:317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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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村民小组以村民个人的名义与邮政支行之间签订的储蓄存款合同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该合同自始无效。由于该存款被法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个人存款名义扣划,造成村民小组财产的损失,该损失应按照在法律关系中有重要关联的邮政支行、村民小组和不当得利人各自的过错,由三方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08)四民初字第733号(2008年8月18日)
二审: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肇中法民商终字第257号(2008年12月16日)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08)四民初字第733号(2008年8月18日)
二审: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肇中法民商终字第257号(200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