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普民二(商)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06-19 浏览次数:306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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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签名的效力)
【裁判要旨】银行接受存款指令并按操作规程准确按照存款人填写的内容完成了存款业务,存款人以误存他人账户要求银行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银行打印”部分是反映交易完成的记账凭证,存款人对“银行打印”记录的签名仅系对银行完成办理该笔存款业务的确认,而非要求银行办理存款操作的指令。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普民二(商)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银行接受存款指令并按操作规程准确按照存款人填写的内容完成了存款业务,存款人以误存他人账户要求银行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银行打印”部分是反映交易完成的记账凭证,存款人对“银行打印”记录的签名仅系对银行完成办理该笔存款业务的确认,而非要求银行办理存款操作的指令。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普民二(商)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