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周福君诉徐水县工商银行挂失存款被冒领赔偿损失案 更新时间:2016-04-03 浏览次数:238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银行工作人员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储户口头挂失款被他人冒领的,应依《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要旨 2裁判文书 上一篇: 中国工商银行雅安市分行诉钟雅蓉归还信用卡挂失前以比预留的18位少3位的15位原身份证号码异地取款发生的透支款案 下一篇: 刘常清诉江西省遂川农村合作银行于田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