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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取款机上张贴字条导致储户被骗,银行有过错——银行已作必要风险提示,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储户取款时被诈骗,应承担未尽到义务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6-04-04   浏览次数:243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自动取款机上张贴字条导致储户被骗,银行有过错——银行已作必要风险提示,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储户取款时被诈骗,应承担未尽到义务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要旨】银行对可能发生的诈骗在自动取款机上已作必要的风险提示,但在履行维护、管理、协助安全交易的义务上出现疏忽和瑕疵,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导致储户取款时被诈骗的,银行对储户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云南大理中院(2009)大中民终字第277号《毛跃清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储蓄合同案(储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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