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8)和民三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二终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11-30 浏览次数:319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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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交易)
【裁判要旨】储户在ATM机取款被犯罪嫌疑人设置的“客服电话”误导而操作,导致资金损失的,银行因向储户提供自助取款设施服务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根据其过错确定应承担的相应的赔偿责任。储户一方行使合同权利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缺乏一般储户应有的警惕和警觉,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8)和民三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二终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储户在ATM机取款被犯罪嫌疑人设置的“客服电话”误导而操作,导致资金损失的,银行因向储户提供自助取款设施服务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根据其过错确定应承担的相应的赔偿责任。储户一方行使合同权利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缺乏一般储户应有的警惕和警觉,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8)和民三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二终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