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交易视为本人交易”的格式条款的例外适用——因不法分子利用盗装的设备窃取密码和卡信息制作克隆卡导致储户损失,不适用“密码交易视为本人交易”规则
更新时间:2016-04-04 浏览次数:218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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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储户将借记卡交由配偶在ATM机取款,因不法分子利用安装的摄像装置窃取密码和卡信息制作克隆卡导致储户损失,银行应承担储户全部损失赔偿责任。银行以“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
【案例】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法院(2009)城法民初字第1206号《刘灿华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连江支行储蓄合同案(储蓄合同)》
【案例】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法院(2009)城法民初字第1206号《刘灿华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连江支行储蓄合同案(储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