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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09)城法民初字第1206号

更新时间:2023-08-07   浏览次数:196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09)城法民初字第1206号
【裁判要旨】储户将借记卡交由配偶在ATM机取款,因不法分子利用安装的摄像装置窃取密码和卡信息制作克隆卡导致储户损失,银行应承担储户全部损失赔偿责任。银行以“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
【裁判意见】因不法分子利用安装的摄像装置窃取密码和卡信息制作克隆卡导致储户损失,银行应对储户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银行以储户在输入密码时未用手遮挡存在过错为由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银行对其自助银行网点的ATM机疏于管理和维护,未能尽到有效保障储户存、取款安全的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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