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2007)洪法民二初字第7号;(2007)怀中民三终字第28号

更新时间:2023-06-19   浏览次数:328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银行对储户履行保密义务的责任认定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3款和第74条的规定,在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案件中,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另一方当事人的一般授权代理人和特别授权代理人存有分歧时,人民法院应当采信特别授权代理人对案件事实表示明确承认的陈述。
对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应当全面理解。为储户保密,不仅是指银行应当对储户已经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括应当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银行如果没有履行该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案号】(2007)洪法民二初字第7号;二审:(2007)怀中民三终字第28号

文章摘要2:

目录

标签

暂无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