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08)香民二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珠中法民二终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4-01-14 浏览次数:272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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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在储户开户时的审查义务)
【裁判要旨】存折被他人利用同名存折调包,储户自负主要责任——金融机构负有对开户人的身份证件进行形式审查的义务,该审查义务应当界定在采取了必要的审查措施和科技鉴别手段,以及达到了金融机构的行业惯常做法。金融机构虽配备有身份证鉴别仪,但实际未加以利用,致使案外人以虚假身份资料开设了存款账户及银行卡,仍应认定其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08)香民二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珠中法民二终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存折被他人利用同名存折调包,储户自负主要责任——金融机构负有对开户人的身份证件进行形式审查的义务,该审查义务应当界定在采取了必要的审查措施和科技鉴别手段,以及达到了金融机构的行业惯常做法。金融机构虽配备有身份证鉴别仪,但实际未加以利用,致使案外人以虚假身份资料开设了存款账户及银行卡,仍应认定其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08)香民二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珠中法民二终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