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裁判规则   

特约商户未审核签名应赔偿遗失信用卡被冒用损失——特约商户对签账单签名未尽到审查义务,存在过错,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应向持卡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6-04-04   浏览次数:366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要旨】接受银行卡联网业务的特约商户不仅对发卡行,而且对所有进入银行卡联网业务的各方负有审查签账单签名的义务。特约商户未尽审查义务,存在过错,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应向持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上海二中院(2006)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24号《余铜海与上海城隍庙第一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城隍庙第一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城隍珠宝总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